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 >>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中,总会有这样的被拆迁人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中,总会有这样的被拆迁人

  征地拆迁时,因涉及到的利益较大,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方都想从中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对于这种心理,律师其实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也常常会遇见到这样的被拆迁人。

  补偿达标但仍觉得不满足

  比如说,有个别被征收人,其自己的房屋面积有300个平方,在拆迁时,征收方给予的安置房明明超过了自己房屋的实际面积,但仍觉得不满意,就觉得还应当给些货币补偿或是再给几套房子,甚至还拿别人家来对比,说某某家给了多少多少等,针对这种当事人,一般律师是不建议维权的,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只要符合了法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那么再争取补偿的概率就非常的小。

  虽然也有个别成功的案例,但是还是希望被拆迁人能够理性的维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最低标准为相同地段按面积的1:1。

  当然,这种规定并不是硬性的,如果地方政策更好的话,那么完全是可以按照各地方规定的来给予补偿的。

  其次,就是补偿确实不合理的

  近年来,对土地的需求量是越来越大,许多老百姓的房屋、土地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简单点来说就是,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在拆迁之前的原有生活水平。

  但实践中,这些法律法规却落实不到生活当中,很多老百姓拿到的补偿款是少之又少,完全买不起房子。那么,农村拆迁究竟如何补偿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征收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征收应当要给予被征收农民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即房子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等。

  一般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货币补偿;第二种是产权置换’;第三种是提供宅基地建房,实践中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某一种补偿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征收方只提供这其中的某一种,比如只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中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方侵害自己享有的选择权等相关权利时,要及时地请律师介入到案件当中,律师越早介入,维权的效果就越好。

  最后,就是补偿不合理就不签协议也不维权

  实践中,征收方为了能够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采取断水、断电等行为强迫被征收人签字,而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都会选择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心想,补偿不合理,我就不签协议,我就不搬迁,你能拿我怎么着等等。

  但被征收人要注意的是,你若拒绝签订协议后,相关部门很有可能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让你搬迁,比如我们前述所说到的断电等,或者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时相关部门一旦获得强制执行裁定书,那么房子基本上是保不住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9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如果补偿不合理,在拒绝签补偿协议之后,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只是不签协议且也不采取维权措施,那么可能就会遭到强拆。法律赋予每个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但它是有法定时效的,一旦错过,那就得不偿失了。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