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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哪些情形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哪些情形下需要给予当事人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一般而言,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等。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呢?

  一、旧区改建或是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如果相关部门未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当事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使用期限届满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不过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要提醒大家的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国有土地时,那么需要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补偿款,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交出。

  四、未按合同中规定使用的可以收回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土地使用者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土地,那么不仅会被处罚,而且还有可能面临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局面。因此,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千万不可投机取巧,否则会对当事人不利。

  五、逾期未使用或是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以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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