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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会被怎么处罚?

  近日,自然资源部再次通报49宗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此次通报的案例中,有的是违法占用耕地建库房,有的是违法占用耕地建厂房,有的则是建设了住宅、临时工棚、铁棚、办公用房,还有的则建设了养殖场、加工厂、仓库、修车厂等。截至今年8月底,49宗案例中,已经有42宗整改到位,另外7宗正在整改中。

  土地是咱老百姓的命根子,不论是什么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时必须要依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在获得审批后或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那么可能很多人会问,除个人或单位之外,因公共利益展开的征收项目,即由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依法审批了?

  事实上,并不是的,因公共利益展开的征收项目,也需要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后才能进行,而且一般情况下审批手续会更繁琐,在没有获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实施征收,那么该征收行为则是不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获得了征地批文后,那么才能真正地进入到下一个征收环节,否则,村民则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以上内容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无论是村民建房,还是开发商用地建设工厂,养殖户建设养殖场等,都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获得相关部门的同意,要不然所建建筑必然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而给拆除。

  近年来,国家就明确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而且,为了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在去年7月就发布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两《通知》从疏、堵两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遏制新增、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的要求。

  其中,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还采取了简单明了的方式,列举了当前最突出的、最显而易见的8类典型违法情形: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而且,通知中还明确规定,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将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那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了土地,且所占土地较多,那么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违法批地的,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相关责任人同样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表达的是,违法占地行为是不合法的,要想使用土地,只有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建设行为才是合法的,以后也才能放心的使用,不会给自己造成任何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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