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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律师:国有、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空地和院落有没有补偿?

  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个别被征收人的房屋附带着或大或小的院落,或者是空地,按理说只要是被征收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那么理应在征收时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但是实践中呢,对于这部分的补偿,征收方往往是能不给当事人补偿就不给当事人补偿,所以这也导致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那么,在征地拆迁中,究竟应不应该要给予院落或是空地的拆迁补偿呢?下面我们以案例的形式来告诉大家,在看完之后,希望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类问题时,能及时地通过相应的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院落、空地是否有补偿?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将贾某的房屋划在了征收范围内,但在补偿安置阶段,相关部门因没有给予贾某院落和空地的补偿,贾某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来,相关部门就对贾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贾某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应当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到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补偿。虽然,相关部门曾在原审中主张,贾某的有证房屋和无证房屋均已经纳入评估范围,其价值包括空置土地使用权价值,但是经审查发现,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评估贾某有证房屋价值,未涉及该房屋的证载土地面积因素,所以不涉及贾某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空置土地的价值。

  最终,法院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空地、院落是否有拆迁补偿,但是这也不能作为拆迁方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依据。一般而言,给予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不仅仅要考虑到房屋占地面积,还应当要考虑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的附属设施,比如院落等。

  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简单点来讲,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院落和空地的补偿,而且还需要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集体土地院落和空地是否有补偿?

  而集体土上的空地和院落,如果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那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虽然该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规定院落是否有补偿,但是,院落作为房屋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也应当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否则从实践中过程中来看,那么则很难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水平。

  对于未被依法征收的,如果乡镇村因公益事业建设的,在需要占用土地时,虽然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相关部门也需要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院落、空地的补偿。

  实践征收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院落和空地的补偿,那么作为被征收人除了要及时地收集强有力的证据之外,也需要就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毕竟征地拆迁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若是自己不懂法,而是一味地只在网上查询,那么很有可能会错过维权时机。所以,还是建议尽量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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