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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农村拆迁,但没有宅基地,有没有补偿?

  近日,常有人问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自己的户口还在农村,但是自己本身没有在农村居住,而是在城里,而且村里也没有宅基地,现在村里马上要被拆迁了,自己能不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一般而言,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且在该村有宅基地和房屋的,那么在拆迁时,相关部门就需要依据当地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的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宅基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是分开来的,宅基地被征收一般依据的是当地公布的征地综合地价。

  而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即房屋的补偿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经征收方依法送达后,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该评估报告不合理,那么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及时地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则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的十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对以上两种结果都不满意的话,那么则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的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所有权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拆迁时宅基地的补偿一般会算在土地征用里作为集体收益,除宅基地的补偿外,其他相应的补偿则是归被征收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不过,实践中有地方则是将宅基地的补偿一并给予被征收人的。

  回归到正题,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拆迁补偿一般都是围绕的房屋进行的,有房是获得拆迁补偿的先决条件,平常大家口中常说的拆迁或是动迁,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的也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是宅基地。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拆迁补偿只与房屋有着很大的关系,与宅基地,即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没有必然的关系的,至于原因,我们上面已经讲到了,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并不是村民,而是集体经济组织。

  与户口有关的是安置补助费

  至于户口是不是与拆迁补偿有关系,从实践中来看,绝大多数地区在征收补偿阶段,通常都不会按照人口或户口进行补偿,而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给予相应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关法律规定有按人口或说户口给予的安置补助,即对于在被拆迁的房屋内户口,具有村民资格的人,给予一定安置房屋面积或者宅基地面积或者相应货币的安置补助。

  也就是说,房屋拆迁的补偿与户口或人口基本上是没有关系的,与户口有关的应该是安置补助费。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都应当要公平、合理,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降低自己应得的拆迁补偿,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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