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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棚改中,村委会帮拆,责任应由相关部门承担

  虽然说,棚改、旧改相对以往来说有所减少,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就没有棚改、旧改了。想必大家都知道,在棚改是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征收项目,不仅可以改善老百姓的生活,也可以美化城市环境,只不过,在棚改过程中,我们总是能看见村委会、街道办的影子。

  在实践征收中,当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可能会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在当事人未自行拆除时,就会组织村委会或是街道办事处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达到征收的最终目的。那么村委会帮忙拆除村民房屋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我们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的一起案子来为大家说一下吧

  田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后来该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随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村委会等部门多次通知田先生拆除违法建筑,归还被占用的土地。因田先生未拆除,2019年,村委会委托xx公司对田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田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启动法律程序,在律师的帮助下,田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田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相关部门不服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混淆了棚改拆迁与拆除违法建筑的区别,忽略了田先生被强拆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不是合法建筑。而且原审法院推定村委会的强拆行为是相关部门委托而实施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错误。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部门在庭审中出示的村支部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告知书》、《关于xx拆除违法建筑的说明》可相互印证,证明案涉对田先生房屋的强拆行为发生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村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了田先生房屋。案涉被强拆房屋在xx范围内,且xx筹备组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强拆行为是受xx筹备组的委托实施有相应的事实根据。

  但因xx筹备组作为街道办事处的筹备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即管理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被强拆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确认为违法。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法律法规对合法房屋强制搬迁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不论是村委会还是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都没有权力在补偿安置未落实,未经过被征收人的同意下就强制拆除其房屋,若想尽快完成拆迁工作,相关部门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只有获得法院的准许后方可实施。

  就本案而言,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本身就没有权力实施强拆房屋。实践中,虽然有村委会经常参与征地拆迁强拆村民房屋,且也认可了其实施了强拆行为的情况,但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所以村委会或是其他自治组织的强拆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要由委托部门承担。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村委会或是街道办强制拆除自家房屋时,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或是对强拆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尽量将主要的强拆人员拍进去,比如村委会,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之后及时地拨打110报警,并以作出该行为的相关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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