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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你看见这两个重要文件了吗?

  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被征收人获取拆迁信息的主要渠道就是拆迁方发布的相关文件,但是实践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不依照《土地管理法》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发布与被拆迁人息息相关的一些文件,导致被征收人对拆迁信息一概不知,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家有没有在拆迁范围内,更不知道补偿标准是什么。

  近日,浙江台州、浙江舟山等多地当事人咨询律师说,占用耕地怎么补偿?农村房屋拆迁多少一平方米?土地因修路被占用,不知道地上的树木怎么赔偿等相关部门,可等到律师一问有没有相关的补偿安置方案时,多名当事人回答说,他们什么文件也没有看见...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按理说拆迁方应当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等相关的权利,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征收之前必须要发布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或是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或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

  正式征收前必须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拆迁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各种规划和计划、征收补偿费用有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后,那么必须要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并以收面的形式张贴在公告栏里。

  征收决定是被拆迁人获取拆迁信息最直观,且也最主要的途径,实践中,如果拆迁方未依法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即要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是不合法的,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法定程序,此时被拆迁人可以拒绝与他们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补偿安置方案必须依法公布

  除此以外,补偿安置方案也是必须向要广大被拆迁人进行公告的,且补偿安置方案中还要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事项。因为补偿安置方案是被拆迁人了解补偿标准的主要途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收方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后,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被拆迁人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自己的意见。只不过,实践中,却仍然有个别拆迁方不仅征收决定不进行公告,连补偿安置方案也不向被拆迁人进行公告,导致被拆迁人错过相关的权利。

  因此,若被征收人遇到拆迁方未依法将征收决定或是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人进行公告,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征收决定或是确认他们的征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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