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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律师: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哪些行政赔偿?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一旦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与征收方就相关的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往往会为急于早日完成拆迁工作,便会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被征收人在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对未自行拆除的,就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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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某村有一处房屋,后来因xx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其的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后来因拆迁补偿标准特别的低,而且征收程序又不透明,于是刘先生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但让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因自己拒绝签订补偿协议,遭到不同部门的逼迁,声称如果再不签订补偿协议,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给任何的补偿。

  没过多久,刘先生果然收到了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认定刘先生房屋系违法建筑,要求刘先生限期拆除房屋,并随后又强制拆除了刘先生的房屋。

  刘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凯诺律师取得了联系,在双方沟通过后,刘先生决定委托凯诺律师代理此案,凯诺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赶往当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并指导刘先生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通过所获得的材料,凯诺律师初步判断,此次征收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随即指导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经过法院的审理,刘先生获得了胜诉,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践中,其实类似刘先生所遇到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但是面对违法拆迁,被征收人一定要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切记不可以采取以暴制暴的方法,避免给自己雪上加霜,老百姓应当要明白,法律才是老百姓最根本的护身符。

  确认强拆违法后,可要求行政赔偿

  另外,强拆行为被法院判认违法后,被征收人可提出相关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

  一般情况下,按照《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如房屋价值的损失,还包括被征收人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比如产权调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屋内物品的损失、利息的损失等。

  1、房屋价值的损失

  对于房屋价值的损失,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般来说,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被征收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补偿时被征收人房屋的市场价。对于无法通过评估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法院会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案涉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如果对行政赔偿标准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与律师沟通,启动下一步维权程序。

  2、利息的损失

  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虽然目前法律上并没明确地作出规定,但是可以通过类比国家赔偿法最相近似的具体规定,来衡平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计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3、停产停业的损失费

  一般来说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

  4、房屋物品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需要由当事人提供物品清单,由法院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不过,如果强拆来得很突然,而相关部门在强拆之前又没有制作现场清单等其他相关法定程序,那么一般需要由相关部门来举证。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时,一定要随时收集相关的证据,将屋内的物品逐一地弄个清单,最好是有相关的票据,一旦房屋遭到强拆,那么相关的损失就会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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