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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拟征地288亩,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公布

时间:2021-08-06     【转载】   来自:大河财立方   阅读

  8月6日,洛阳市政府连发2则征地通告,拟征地19.2398公顷(折合288.597亩)。

  其中,征收寇店镇孙窑村集体土地16.487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6.2149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孙窑村水浇地、西至孙窑村水浇地、南至洛阳通用机场项目用地、北至孙窑村水浇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工业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商服用地。

  征收老城区邙山街道丽都社区集体土地1.1578公顷,其中农用地0.1040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1.053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村界、西至玉屏路、北至邙岭大道、南至已征土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老城区邙山街道营庄社区集体土地1.5945公顷,其中农用地0.2609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1.333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赵粉路、西至村界、北至邙岭大道、南至已征土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详情如下: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0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21〕4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1年6月2日印发《关于洛阳市2020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748号),同意我市征收寇店镇孙窑村集体土地16.487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6.2149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6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寇店镇孙窑村集体土地16.487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6.2149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孙窑村水浇地、西至孙窑村水浇地、南至洛阳通用机场项目用地、北至孙窑村水浇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工业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商服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到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伊滨区科技大厦6001室,联系电话:69660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1.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3. 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十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21〕4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1年6月21日印发《关于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十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839号),同意我市征收老城区邙山街道营庄社区等2个社区集体土地2.7523公顷,其中农用地0.3649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2.3874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老城区邙山街道丽都社区集体土地1.1578公顷,其中农用地0.1040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1.053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村界、西至玉屏路、北至邙岭大道、南至已征土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征收老城区邙山街道营庄社区集体土地1.5945公顷,其中农用地0.2609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1.333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赵粉路、西至村界、北至邙岭大道、南至已征土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到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老城区马路街12号,联系电话:6396725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1.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3. 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老城区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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