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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有关拆迁协议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1-06-18     【原创】   阅读

  大家都知道,拆迁关乎着我们被征收老百姓的利益,因此在征收过程中,我们老百姓为了能够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常常会据理力争的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补偿事宜。

  而当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或是认为补偿安置方案合理时,那么,此时我们老百姓就需要与相关部门签订一份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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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的承诺别轻易信

  但注意,没有拆迁协议,只有口头承诺不可轻易的相信。因为在实践中,可能常常会有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搬迁,在前期口头承诺被征收人提出的所有的条件,但等到房子被拆,交出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之后,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承认所答应给被征收人的条件,此时,被征收人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对于只有口头承诺这一点被征收人必须要提高警惕。

  所谈好的拆迁补偿内容一定要订立在书面上,一旦双方签订后,对方有违约或是毁约的行为,那么被征收人就可凭拆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补偿职责。

  拆迁协议内容

  一般一份合法的拆迁协议里应当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双方的基本信息。例如征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的姓名、住处等

  2、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比如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被征收房屋位置、建筑面积以及房屋层数、装修等。

  3、补偿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一般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及提供宅基地建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则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4、明确具体的补偿方式。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明确要求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那么拆迁协议里就需要明确具体的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以及支付补偿方式。而如果被征收人明确要求以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那么同样的拆迁协议里就需要明确具体的安置房面积、安置房位置、楼层以及交付安置房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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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期未交付安置房的处理方法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安置房交付时间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如果征收方交付安置房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协议里约定的期限,那么被征收人可要求给予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我们以浙江为例,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如果在收到安置房之前,被征收人居住的是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那么在超过期限没有交付安置房时,相关部门除了要继续提供周转用之外,还要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于,未在拆迁协议里明确交付安置房期限的,相关部门也不能以此为由就不给相关的费用,且法院也不能因此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征地实施单位征收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形式补偿的,亦应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安置房,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利。虽未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但行政机关亦有义务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不能以双方未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间及安置房尚未竣工验收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020)最高法行再114号

  5、安置费和过渡费。拆迁协议中,除了要有上述内容之外,还要明确安置费和过渡费。

  6、停产停损失费、搬迁费。另外,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经营性用房的话,那么还需要在拆迁协议里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这两项在实践中很容易被忽略,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拆迁协议里必须要明确,如果签订补偿协议后,拆迁方有反悔或是违约,那么我们就可以有理有据的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补偿义务。

  然而实践中,很多老百姓都不在意,认为相关部门一定会按照协议里的履行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所以,大家要格外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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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协议可拒绝签订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空白协议(即协议中没有上述任何一项内容,或是内容不完整,比如没有明确安置房面积,具体补偿款、支付补偿款期限等)千万不能签,否则会对自己造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如果征收方将空白协议拿来让你签,建议被征收人最好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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