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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被征收人是否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选择哪种对自己有利?

时间:2021-06-08     【原创】   阅读

  征地拆迁关系到每一个被征收人的权益。因此,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是合法征地拆迁的必要前提。

  然而,有些地方却在征收过程中,不仅不依法发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方案等,告知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征收时间(侵害被征收人获取征地拆迁信息的权利,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提出意见的权利),还擅自选定评估机构,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剥夺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补偿方式的权利)等。

  冯女士是广东省人,2016年,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冯女士在内的房屋予以征收。但是因补偿太低,冯女士便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后来相关部门对冯女士作出了补偿决定。但是冯女士觉得补偿决定中所载明的补偿明显不合理。

  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委托凯诺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但是本案中,整个评估过程被征收人不仅没有参与,甚至被征收人都不知道此次评估程序是如何开展的。而且,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补偿决定中仅仅赋予了冯女士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剥夺了其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

  那么被征收人是否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征收人除了有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还有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上述案例中,征收方只提供了一种货币补偿,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补偿方式不仅是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作出补偿决定所必须要经过的一项实质性环节。虽然因公共利益展开的征收拆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但这并不代表征收方就可以随时单方面的决定补偿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相关的权益,法律既然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权,参与权等,那么征收方就应当要尊重被征收人,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为首,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征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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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有利?

  不过,对于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较为有利,这要结合被征收人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但是不论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其结果都要合理、公平,这一点是雷打不动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那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格的,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注意,这里的拆一还一指的是土地价值的拆一还一并非是房屋面积上的拆一还一。

  总之,不论被征收人选择什么补偿方式,都各有各的好处,且也都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万不可别人选什么自己就跟着选择什么补偿方式,否则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后悔可就来不及了。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那么律师建议最好不要着急签订补偿,可以及时地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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