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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占,违法拆除村民房屋,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被确认违法

时间:2021-04-27     【原创】   阅读

  未批先占是土地征收过程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实践过程中,个别征收方为急于完成征收工作,便会在未拿到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占用土地,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安徽的杨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因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用地的需要,2015年4月,市政府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同时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方案》。杨女士的房屋也在该征收范围内。随后,市政府向村委会支付了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015年9月,市国土分局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年10月,市政府向杨女士下发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责令杨女士两日内腾空房屋并交出土地。

  但杨女士认为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没有在两日内搬迁,可让杨女士没想到的是,相关部门为急于完成征收工作,便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杨女士的房屋。随后,杨律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凯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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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凯诺律师向有关部门邮递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公开此次城市道路建设征地的相关批文材料,并从收集到的材料中发现,此次征收尚处于审批过程中。对此凯诺律师断定此次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杨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市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在审理过程中,市政府企图“全身而退”,但这样的小伎俩没能逃过凯诺律师的“法眼”。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确认市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违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市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是否可诉;二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是否合法。

  针对第一点,凯诺律师认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是针对杨女士作出的,但是该《通知书》中明确对杨女士设定了义务,对杨女士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而且该《通知书》对外单独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具有可诉性。

  第二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时,应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已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了征地行为,只有在被征收人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以及拒不交出土地,对征收工作产生严重影响时,才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但在本次征地行为中,相关部门的征地行为尚未进行完审批程序,未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因此,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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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不论是哪种形式的未批先占都是不合法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修路、修高铁等项目,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但是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只有在获得了相关的审批文件,即征地批复之后,征收方才可以具体的实施征收行为,否则征收行为即违法。依法征地,阳光征地,才能进一步的促进征收工作,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未获得征地批复文件就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青苗或是拆房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然后通过举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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