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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2021年,常见的几种违法征收行为

时间:2021-04-14        阅读

  征地拆迁中,有些被拆迁人会遭遇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坐以待毙,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识破征收方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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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收主体违法

  征地拆迁中,有一些开发商或村委会违法越权进行征地拆迁,但是要知道征地拆迁实施的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征收文件违法

  征地拆迁过程中会有很多的文件,如征地告知书、征地批文、安置补偿协议等。

  实践中,有些征收方会拿着过期的征地文件来实施征地,被征收人往往也不注意批文时效问题。其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但有的地方征收时,公告张贴的时间比较短,几天甚至十几天,这些都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如果时间短,很多被征收人来不及看,相关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也不清楚,就无法完全理解相关的政策。

  三、征收程序违法

  (1)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所以,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实施房屋征收都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如果评估机构是由相关部门指定的,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违法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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