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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签了拆迁协议后还有机会反悔吗?这几种情况下可以

时间:2021-04-14     【原创】   阅读

  房屋征收过程中,双方就补偿谈妥之后,一般都会将具体的补偿金额、安置房位置、朝向、安置房面积、补偿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落实到书面协议上,并在该书面协议上面签上字。一旦在拆迁协议上签字,那么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都需要遵循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是,实践过程中,常有被征收人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就反悔,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认为安置房较偏远,朝向不好,想要撤销或是确认该补偿协议无效,重新与征收方进行协商补偿。我们之前有说过,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必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如果是自愿签订的,那么一般情况下想要撤销或是确认无效是比较困难的。但若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签订的补偿协议,那么被征收人则还是有机会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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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

  实践过程中,为了完成拆迁工作,尽快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让被征收人搬迁,征收方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在被征收人非常不自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并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协议无效或是将其撤销。

  《合同法》中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法总则》中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未按照约定履行的协议

  为了达到快速征收的目的,当被征收人提出各种要求时,征收方通常都会满口答应,然后又让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可当空白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真正的拿到补偿后才发现,补偿完全不是征收方所答应的,且拿到的补偿远远无法保障自己的生活,更买不起房。此时,被征收人可以积极的提起诉讼,积极的争取合理的补偿,撤销补偿协议或是确认无效。

  但凯诺律师还要提醒大家一句,空白协议一定不可以签,否则会让自己处在非常被动的地位,因为,签了空白协议,被征收人将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一旦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协议确实存在重大的不公平,那么将可能直接导致维权的终结。当然了,如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确实非常的低,被征收人仍然有权要求对方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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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征收方擅自修改的协议

  实践中,被征收人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签订好补偿协议之后,本应该双方手里各持一份,但是征收方却以领导还没有签字,或是没有公章,拿回盖章等理由,将被征收人签好字的补偿协议拿走后又擅自更改。针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无效或是请求撤销。

  对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无论征收方以什么借口要将拆迁协议原件拿走,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一份协议,否则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这一点需要被征收人提高警惕!

  4、征收违反了法律规定

  征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活动,所以征收方也难免会出现违法的行为,比如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未经过被征收人协商,征收方擅自决定评估机构;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房屋评估方法不合法;相关部门没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未向被征收人公布等。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存在以上情况,那么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则还是有机会反悔的。但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千万不要盲目的签署补偿协议,否则会对自己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反复的确认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安置房面积、交付安置房时间等事项,避免出现无法挽回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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