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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房屋征收评估有变化,需满足这些条件才可以​

时间:2021-04-06     【原创】   阅读

  以前我们有讲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评估环节对被拆迁人来说格外的重要,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拆迁人最终能得到多少的拆迁补偿,往往取决于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所以,被拆迁人在评估环节不光要积极的参与到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中,还要对评估机构作出来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不满意的评估报告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要积极的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有异议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无论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还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必须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而且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评估机构才会受理,并非被征收人认为的,想怎么申请就怎么申请,或是只要申请评估机构就一定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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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征收方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北京市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本《办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施行。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对评估报告复核结果不满意仍需申请鉴定的,在该《办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申请表、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政务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三)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

  (四)评估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尚未办理权属证明文件的,应提交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处理的结果文件。

  也就是说,申请鉴定时,被征收人需要提交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等上述材料之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在审查之后才有可能会受理评估报告鉴定的申请书。当然了,并不是你说只要提交了上述材料就会立马被受理,如果有以下九种情况,那么评估专家委员会可能会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非征收当事人的;

  (二)申请鉴定不是针对估价报告本身的;

  (三)未经过估价机构复核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范围不明确的;

  (六)同一份估价报告或同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已受理并出具过《鉴定意见书》的;

  (七)司法已结案或公检法涉及案件的;

  (八)房屋权属证明不真实的;

  (九)其他不应由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如果申请鉴定的人并非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而是其他人(如征收方)那么评估专家委员会可能就不会受理,对于没有经过复核而是直接申请鉴定的、鉴定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以及房屋权属不明的,同样评估专家委员会也不会受理。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之前一定要先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结果后再申请鉴定。不过,被征收人注意一下申请鉴定的时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也就是说,申请鉴定和复核的时间是一样的,都是10天,如果超过10天那么被征收人的该项权利就作废了。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谨记征地拆迁中的各个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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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鉴定要收费吗?

  想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知道,就评估报告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时是需要交钱的。这在评估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不过,此次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中将该费用免去了。该《办法》第十五条,开展评估鉴定,不得向申请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费用。专家参与评估鉴定,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劳务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预算经费保障。

  凯诺律师最后要说的是,无论就评估报告的复核还是鉴定,一般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在被征收人不懂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的让律师指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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