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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居委会是否有权力拆除村民房屋?其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

时间:2021-03-29        阅读

  强拆行为的发生,通常是在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于强拆主体,有的是镇政府、有的是房屋征收部门,有的则是村委会、居委会。但是上述相关主体是否有权实施强拆呢?其实施的强拆应要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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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先生是濮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有房屋一处。2010年开始,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该公告里明确了征收范围,且楚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居委会两委研究,全体党员与村民代表讨论,制订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随后,评估公司对楚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2016年6月,居委会向楚先生送达了住宅评估价值的评估结果,并通知楚先生七日内到居委会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及过渡安置费,并在七日内将房屋所有财物搬离,过期将依法拆除。但楚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于是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可因楚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于是在同年7月初房屋被居委会委托的拆迁公司给强制拆除。

  楚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拆其房屋的行政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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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批复及公告内容能够证明居委会城中村改造与土地征收是同时进行的。楚先生房屋被强拆是发生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但无论是城中村改造还是土地征收,在法律和政策上都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的,居委会和拆迁公司均不具有拆除或是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职责,本案中的拆除行为虽然是居委会委托拆迁公司直接实施的,但从法律上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级政府承担法律责任,如不这样认定,就会主张非法强制行为,也造成公民索赔的困难,同时还会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拆除楚先生房屋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区政府承担。

  另外,对于起诉期限,法院认为,楚先生房屋被强拆时外在的表现是居委会委托拆迁公告实施了拆除行为,在房屋被拆除前后,区政府、街道办、居委会均未公示或告知楚先生拆除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在房屋被拆除之后,楚先生为寻求救济曾以民事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过民事诉讼裁定中也未告知楚先生救济途径,亦不能解读出拆除楚先生房屋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甚至在本案诉讼中区政府仍不认可是其组织或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在百般曲折之后,楚先生终提起行政诉讼,其权利救济途径可谓艰难。矛盾未得到实质化解,终是社会不和谐因素,对于当地政府和人民法院而言,均不应让受到财产损失的公民救济无门,虽然楚先生提起诉讼的时间较长,但不应该认定为是因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最终法院判决确定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城中村改造、合村并镇还是土地征收等项目,村委会、镇政府、居委会均没有权力实施征收,其更没有权力强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是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即使是居委会强拆的,那么法律责任也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遇到村委会、镇政府想一手遮天的组织实施征收,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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