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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少批多占、未批先占...这样的违法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时间:2021-03-29     【原创】   阅读

  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也是农民主要的经济来源,更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但是,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征收,无论是修高速、修高铁、修地铁还是因其他公共利益展开的征收项目,都需要征收土地,这也因此导致越来越多的土地有所流失,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

  不过,虽然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但这并不代表着征收方想征收多少就能征收多少,想怎么征收就怎么征收的,必须要先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虽说规定了征收必须要办理审批手续,可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有不少的征收方在报批阶段存在未批先占的情况,有的还存在少批多占的现象。也就是说,本来一个征收项目需要占用5亩的土地,可是征收方在报批的时候只报了3亩,或是压根还没有报批就已经开始在土地上面具体的实施了征收行为。那么这种肆意妄为的行为要如何遏制呢?

  事实上,国家为了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征收的行为,发布了不少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在《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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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违规占用土地搞建设,不仅仅与中央的要求背道而驰,更损害了农民和国家的利益。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占用土地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审批,依法建设,批多少占多少,千万不要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会被相关部门或是老百姓发现,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只会让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虽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老百姓最在乎的是补偿的问题,但是土地征收项目若是不合法,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审批,那么也会间接的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更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如果遇到未批先建、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审批以及在批后未依法征收的情况,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采取法律措保障、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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