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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拆迁评估时,这些话有没有人告诉你

时间:2021-03-25     【原创】   阅读

  在征地拆迁中,无论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四规划一计划”,被征收人最关心的仍然是拆迁补偿。常常有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拆迁了,不知道补偿标准是多少,关于补偿标准,其实土地管理法及590号令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且根据法律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都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因此,房屋拆迁评估环节与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是否合理则有必然的关系,而且,房屋拆迁评估也常常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依据。所以,对被征收人而言,要想获得合理的补偿,那么在房屋拆迁评估环节中就要提高警惕。下面,凯诺律师就告诉大家,拆迁评估中被征收人需要积极做的几项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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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人需要积极参与

  上述内容说了,拆迁评估会或大或小的影响到拆迁补偿,所以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人需要积极的参与到其中,这也是法律明文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千万不要觉得只要是评估机构,哪怕是征收方单方面选定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公平、公正的进行评估。

  但事实上,并非如被征收人所想那样,如果评估机构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而是由征收方单方面决定的,那么评估报告上面的结果势必不会如被征收人所愿。所以,为了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一定要得视评估机构的选定这一程序,若发现评估机构并非由自己协商选定,当事人则可以拒绝他们入户评估。

  二、留意一下所选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可能觉得,既然评估机构都是自己协商选定的,那肯定是具备相应的资质,于是放心的让他们入户评估。不过对于初遇拆迁的人来说,还是要多留一个心眼,哪怕是自己协商选定的,也要让他们出示一下相关的资质证件,比如营业执照,或是查一下是否具有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资质,如果没有,或是不具备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资质,那么为了自己的权益也要积极的向有关部门提出来并及时更换评估机构。

  三、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要及时申请复核或鉴定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的就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至当事人,若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不异议,一定要及时的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上面我们说了,评估报告通常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补偿的依据,因此,在对评估报告不异议时,应当要及时的采取上述措施,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千万不要一味的拖延,否则征收方可能会认为你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然后对你作出补偿决定,限时让你搬迁,虽然此时被征收人仍可以提起诉讼,但却会错过申请复核或是鉴定的机会。

  总而言之,面对极为复杂的征地拆迁,只要被征收人积极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地参与到征地拆迁中的各个环节,那么才能将一切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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