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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新规:2/3以上村民代表不同意 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时间:2021-03-23     【转载】   来自:中安在线   阅读

  3月22日下午,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印发《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指导和规范全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发儒介绍,为加强对农民权利保障和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安徽省将要求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通过人大审议的形式,体现人民民主决策。

  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须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须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其中特别规定,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自然资源部5号文把“注重耕地保护”作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并特别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全省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将统筹好耕地保护与土地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同时,《实施细则》规定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

  此外,《实施细则》结合安徽实际,规定了7种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对“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进行量化。规定“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或者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即为“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并从国家每年组织开展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指标中,选取土地建成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亩均税收、综合容积率等4项重要指标,规定该4项指标均低于同级别、同类型开发区平均指标值50%的,即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实施细则》还确立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以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成片开发方案的综合开发建设活动,限期整改。

  黄发儒表示,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实施细则》的解读,指导各地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规范有序实施,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记者 徐慧冬 实习生 任庆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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