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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1-03-22     【转载】   来自:江西省人民政府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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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局、省地质局:

  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报批工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确定成片开发范围,及时编制报批成片开发方案,依法开展土地征收,为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土地要素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法定规划。成片开发范围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保护地规划相衔接,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符合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成片开发区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赣江新区成片开发应当符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等或相近效力的有关规划。

  (二)坚持综合开发。保障公益性用地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三)坚持统筹协调。成片开发方案要和各类专项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各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建设需求,集中紧凑成片开发;要和城市更新、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等工作相衔接,传承城市记忆,塑造城市人文特色,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四)坚持维护权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成片开发方案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主体、期限和范围

  (一)编制主体。县(市)成片开发方案由县(市)政府编制,市辖区由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编制,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由管委会、相关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编制,具体编制主体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赣江新区征地报批范围内的成片开发方案由赣江新区管委会编制。

  (二)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编制范围。成片开发应当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格局、发展方向、规划时序、现状城区、在建项目情况,合理确定成片开发范围。成片开发范围应当相对集中、相对完整,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建设区域,统筹安排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成片开发面积一般不低于150亩。城市规划用地、建成区及城郊结合部插花地、建制镇规划镇区用地等可以纳入成片开发范围。

  四、成片开发方案主要内容

  成片开发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年度实施计划,具体内容为各年度内拟征地报批的建设项目;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确定,具体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以及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储备库用地等其他公益性用地;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五、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程序

  (一)组织编制。市、县(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片开发方案。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具体编制工作可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承担。

  (二)征求意见。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应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拟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不得申报成片开发方案。

  (三)听取社会意见。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通过专家组论证、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意见。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四)初审论证。省政府委托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地矿、防灾、经济、法律、环保、产业以及历史文化保护、林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省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方案进行论证。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工作规则、遴选、聘任专家、组织论证等工作。

  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完成后,经县级政府同意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专家委员会论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成片开发方案,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管委会函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专家委员会论证;赣江新区成片开发方案,经管委会同意后,由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报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专家委员会论证;设区市成片开发方案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证。省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出具论证意见。

  (五)审查批准。经省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的成片开发方案,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或作出说明后,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逐级向省政府报送书面请示,并附上成片开发方案,同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收到请示后,转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提出意见。成片开发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字样予以书面函复。

  赣江新区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成片开发方案报批按设区市程序执行。

  六、成片开发方案审查论证主要内容

  (一)审查内容。省自然资源厅、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成片开发方案位置、面积、范围、权属是否清晰无误,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履行规定程序,是否符合用地比例要求,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是否涉及土壤污染地块等进行审查。涉及自然保护地、一级保护林地、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等特定区域的,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二)论证事项。省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公益性用地比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一般不低于40%。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四至范围内公益用地比例不低于30%。

  (四)不予批准情形。不符合编制要求,以及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各类开发区及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具体判定标准见附件)、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等情形的,不予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七、成片开发方案实施

  (一)方案实施。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按年度实施计划开展征地报批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内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方案调整。因成片开发工作时序调整,市、县(区)政府可以对年度实施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报批前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原则上年度实施计划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成片开发方案无法实施的,可以调整成片开发方案并按编制报批程序报批。调整后的方案应当包括原方案中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原方案批准后已办理征地审批的用地。

  (三)强化监管。成片开发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征收土地的六类情形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并把握好成片开发的内涵和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紧密结合城镇建设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成片开发用地时序和布局,提高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省自然资源厅要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编制、论证、审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跟踪指导,定期分析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对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暂停该地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和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判定标准

  2021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和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判定标准

  一、关于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土地的判定标准。以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掌握的县域内实时批而未供率判定。市县区域内2009年以来实时批而未供率超过全省2009年以来实时批而未供率平均数1倍以上。

  二、关于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闲置土地的判定标准。以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掌握的县域内实时闲置土地面积占全省闲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判定。市县区域内实时闲置土地面积占全省闲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5%。

  三、关于各类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判定标准。区分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以每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工作掌握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度分值表征量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水平。其中:最新年度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度分值低于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度分值平均值70%;最新年度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度分值低于全省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度分值平均值80%。

  四、关于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判定标准。城市新区批而未用土地面积占本县域批而未用土地面积的比例占比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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