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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街道办与村民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后违约不履行,村民怎么办?

时间:2021-03-04     【原创】   阅读

  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又不履行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十分的多,但是,无论是政府征收还是商业拆迁,征收占用土地都关乎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影响着被征收人的生活。在老百姓积极配合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征收方应当要积极的履行自己相关的职责与补偿义务,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偿协议后,应依法及时、足额的给付被征收人补偿款。

  然而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却常常以宅基地没有经过村委会批准,房屋没有证是违法建筑,或是以其他理由不给付补偿款,要求与被征收人解除安置补偿协议,这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征收方的行为则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面对征收方的违约,村民要笮办呢?下面我们根据凯诺律师办理过的一起案件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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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先生是平顶山某村村民,2017年5月10日与街道办、村委会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街道办不仅没有按照上述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协议,且还在去年对贾先生作出了《解除协议通知书》。随后,贾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办案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解决协议通知书。

  庭审中,街道办认为,贾先生在该村有多处宅基地且已经安置补偿,其与贾先生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宅基地是集体空白土地。该宅基地未经村委会同意或批准,系私自占用的集体土地,要是继续履行该协议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但凯诺律师认为,本案中,街道办所称的贾先生在该村有其他宅基地并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其实指的是2013年8月6日村委会与贾先生、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所涉及的宅基地。可是,贾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所涉及的房屋是贾先生从父亲处继承的,贾先生从父亲处继承该房屋时,该房屋并没有相关的产权证书,后其他办理了房产证,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其的名下,并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原则。

  而且,街道办作出的案涉解除协议通知没有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协议并不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形。另外,街道办在对贾先生作出解除协议通知书时,并未事先告知贾先生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包括送达程序都存在严重的不合法。

  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撤销了街道办作出的解除协议通知书,依法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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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方违约、迟迟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冷静处理,及时的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过,需要额外提醒大家的是,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无论是与谁签的,被征收人手里必须要有一份协议原件,如果对方不给最好对协议原件进行拍照或是录像,以便日后更好的维权。征地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千万马虎不得,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好自身的作用,切实的维护好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征地拆迁工作才能顺利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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