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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收新规定!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6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时间:2021-03-01        阅读

  近几年来的征地拆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是过了约定期限被征收人仍未被安置,有的是拆迁补偿款迟迟不发放,补偿决定迟迟不作出,作出补偿决定程序不合法,有的是半夜房屋被强拆、偷拆等,这些问题不仅让遭遇到的被征收人寝食难安,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宁的因素。

  因此,为了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新增征收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2021年2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就征收补偿决定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梳理一下通知中主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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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请作出补偿决定需要有下面6个材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不过,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要提供相关的材料。

  《通知》中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公房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需提交认定处理意见;

  3.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凭证,以及分户评估报告相关复核、鉴定情况;

  4.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5.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征收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但是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区征收部门首先要将上述材料逐一的准备好,同时在作出补偿决定后,还要将补偿决定依法进行公告,这样一来,既维护了被征收的合法权益,也不会让征收方因相关材料不足而陷入被动当中。

  二、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应在6个月内

  针对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通知》中明确规定,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实践中过程中,当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时,征收方往往就会撇下不管,或是直接跳过被征收人,继续展开征收工作,直到几年后才报请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导致房价上涨被征收人买不起房,有的虽然是及时的作出补偿决定了,但是在作出补偿决定之后还未届满的情况下就让被征收人搬迁,甚至是直接强拆,这种行为不仅不利于征迁工作的顺利推进,还会让被征收人陷入无房可住的局面,甚至是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但是此次《通知》中明确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不仅避免了后期因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大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也会让一些早早配合签约的被拆迁人在短期内得以回迁,住上新房。

  对于作出补偿决定之后,仍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搬迁的被拆迁人而言,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补偿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可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补偿决定依法送达给了未搬迁或是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可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法院准予执行的,房屋可能会在6个月内被拆除。

  《通知》中规定,补偿决定送达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应当执行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准予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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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通知》中还明确了送达程序,补偿决定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送达地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确认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的程序参照民事诉讼相关送达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北京日报》或者其他媒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有利而无一害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维护了广大被征收人相关的权益,当然了,同时还减少因征地拆迁减少的矛盾、纠纷,有利于征迁项目的顺利推进。不过,征收相对于比较的复杂,牵扯到的利益也非常的巨大,因此呢,如果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仍存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理性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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