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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对村委会的行为,被拆迁人如何监督?

时间:2021-02-26        阅读

  村委会是我们老百姓再熟悉不过的一个地方,也是我们经常走动的一个部门,毕竟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由村委会掌管着,都需要经过村委会之手。尤其是在农村土地征收、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的地位可谓是举足轻重,就连协商拆迁补偿,签订相关补偿协议,也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而且有很多地方的村民还是直接被村支书叫去在村委会办公室签订。虽说只要补偿合理,在哪签协议并没有多大的关系,但村委会的行为却对村民征收补偿有很大的关系。

  但其实,村委会的权力并不大,其没有权利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更不能擅自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强迫农民土地流转。然而实践过程中,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截留土地流转收益补偿、征地补偿的事情屡屡发生。

  案例一

  去年年初,四川省眉山市纪委监委通报了彭山区原江口镇(现为江口街道)茶场村“两委”违规发放补助问题。经查,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在彭祖山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茶场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袁某某与村委会主任张某某等人商议,以村干部家属、亲朋好友等名义虚增误工人员及天数的方式套取工作经费,发放给村组干部,共计27.06万元。2019年12月,袁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张某某等四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案例二

  2013年,潘先生与其他村民接到镇政府和村委会关于土地流转的通知。次年,相关部门对潘先生果园进行清点造册登记,并告知潘先生其果园将由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并且会依据评估报告给潘先生等发放苗木补偿款。然而在土地流转工作中,村委会却告知潘先生等人只能获得果苗补偿款的35%,剩下的65%归村委会所有。而且还逼迫潘先生领苗木补偿款,否则村委会就拒绝上报土地流转手续。随后,潘先生委托了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撤销了村委会关于承包果园苗木补偿金的65%归集体所有的决定,依法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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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实践过程中,类似上述案例的现象有很多,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就是说,村委会并非是行政机关,而是为村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而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还规定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能是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本身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问题。

  据此,若村委会未遵守相关的规定,势必会对被征收人权益造成侵害。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广大村民,如果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或是村委会没有及时公布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一定要积极的行使自己相关的权利,比如村民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反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民在发现村委会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是没有及时公开相关的事项时,可先向人民政府进行反映,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所反映的情况不调查核实,那么村民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2018年2月8日全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可以向纪检委进行举报

  根据2018年3月20日施行的《监察法》中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有权进行监察,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也就是说,如果实践过程中,村民在生活中如果发现有村委会人员偷分补偿款、截留补偿款等行为时,村民可以向监察委进行举报,拿回属于自己的相关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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