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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征地再出招!补偿费用禁止截留、侵占、挪用,不得延期分期支付

时间:2021-02-23     【转载】   来自:南国早报   阅读

  2月20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2020年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对我区征地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意见》明确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方式拓宽安置就业渠道。同时,首次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不配合土地调查、拒不办理补偿登记等难点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

  2020年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意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相应将我区征地工作流程从原来的3个阶段共10个步骤,调整为4个阶段共9个步骤,增加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同时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由审批后开展提前至审批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作为征地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结果为高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缺乏可靠防范措施及处置预案将中风险化解为低风险的,不得批准征地。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发放、长远生计保障问题备受关注。《意见》提出,要确保群众及时足额得到征地相关费用,相关部门要按照土地征收公告以及已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禁止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用留地安置、就业安置、农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等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信息和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可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征地安置工作中,少数农民不配合调查、不办理补偿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已成为征地工作中的主要困难。对此,《意见》提出,对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配合土地调查核实的,其被征收土地的情况以地方政府依法确定的调查结果为准。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情况以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补偿内容为准。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市、县政府可依法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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