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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土地流转新规定,禁止强迫、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时间:2021-02-18        阅读

  近日,农业农村部对外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2005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内容主要体现在落实“三权”分置、加强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补充了新内容三个方面。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对农民会产生影响的一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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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需遵循自愿、有偿原则

  《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据此可以得知,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必须要遵循老百姓的意愿,不能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迫或是阻挡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更不能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由农民自主决定。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有村委会人员或是社会闲散人员强迫自己交出土地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严防耕地“非粮化”、“非农化”

  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安。稳定粮食生产,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我们国家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和目标。但是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的一些政府和规定往往落实不到实践过程中,导致耕地“非粮化”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比如常地方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耕地或是其他农用在耕地上非法建设项目,或是挖种树苗、挖塘等。

  为此,按照《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新《办法》中,再次强调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

  《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办法》第十一条还明确规定,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老百姓遇到有单位或是相关部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或是其它农用地搞开发,挖塘或是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出租土地,规避征收程序,一定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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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常常会因各种原因出现毁约、跑路、补偿分配不公平等现象。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新《办法》中还专门增加了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并且还要求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违约责任。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得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土地在租出去之后遇上了征地,那么此时,补偿究竟如何分配就需要看合同中是如何约定了。所以,受让方若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获得合理补偿,就得在签订流转合同的时候与需要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然后再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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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办法》中还规定了,如果受让方有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情形的,承包方则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遇到流转纠纷,或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补偿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农民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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