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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违法拆除围栏,法院判相关部门败诉

时间:2021-02-03        阅读

  综合执法局对张女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张女士在xx号屋乱搭建围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责令张女士停止违法行为,但是在当日,相关人员便强拆了围栏。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相关部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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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综合执法局对张女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张女士在xxx号房乱搭建围栏,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责令张女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但是在当日,城管工作人员便强制拆除了涉案围栏。

  张女士随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2019年2月,有关部门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城管局作出的涉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系阶段性行政行为,属于程序事项的通知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程序的终结,尚未对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2019年2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通常情况下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阶段性行政行为,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可诉讼或可复议的行政行为。但是,如果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限 期改正通知后并未作出后续处理决定,或是直接依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采取了强制措施,那么该通知书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的法律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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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张女士涉嫌违法建设,且在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并未对张女士作出后续处理决定,而是直接依据该通知强拆。据此,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对张女士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张女士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相关部门不服上诉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程序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在违法建设查处的执法程序中,城管部门在发现违法建设时当场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只是阶段性、程序性的行政行为,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不会因为后续的城管违规拆除而变成熟,是不可诉的。本案中,张女士的救济途径是对城管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而不是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再者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中,张女士认为,城管局作出的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在法律并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城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三小时内自行拆除,属于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而且,城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已经严重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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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法院认为,在尚未作出后续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就直接依据该通知书强制拆除围栏,已经对张女士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张女士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复议受案范围。相关部门认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未对该通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就作出复议决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类似这样的强拆行为有很多,所以在生活中无论是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还是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时,都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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