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百问 >> 房子被“偷拆”,法院的判决被当成废纸了?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房子被“偷拆”,法院的判决被当成废纸了?

时间:2021-01-18        阅读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限期拆除决定书是我们大家常常见到或是听到的一份文件。如果当事人收到这样的文件,那房屋基本是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但这份文件并不是不可撤销了,只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了诉讼,那么就有机会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保住房子。一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被撤销,那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强拆老百姓的房子。

  但实践中,往往有执法部门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

1061.png

  邓女士是湖南省株州市人,2009年当地修路时占用了自家一部分的宅基地,政府按照当时的政策给邓女士家分配了安置房(无产权证)。同年,根据实际的情况,邓女士家人向村委会申请,又在村里建了一处房子,但是因各种原因,不动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后来该房屋遇到了拆迁,但是因房子没有产权证,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补偿也按照无证房进行。

  随后,执法部门对邓女士家人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但邓女士一家认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行政权力,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邓女士家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且征收已经进入房屋补偿阶段,该项目征收部门对邓女士家人的房屋应该按照征收补偿程序组织实施,而不是另外单独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责令拆除。显然,相关部门的执法目的并不是为了严格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程序,以拆违的形式逼迫拆迁。

1062.png

  因此,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职权。

  最终,法院撤销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可让邓女士一家人没想到的是,在胜诉之后,相关部门仍法对其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而且事后,相关负责人还称,邓女士家的房子是违建,“法院判决只能说明我们在程序上有瑕疵,并不代表实体有问题,也不能说明他们家的房子是合法的。”

1063.png

  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即便邓女士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也不能说拆就拆,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拆除前必须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在催告后,如果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议或是诉讼,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依法拆除。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考虑到违法建设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

  然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强拆邓女士房屋不仅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还是在邓女士不在的情况下,以“偷拆”的方式强制拆除邓女士的房屋,且不说其他问题,首先拆除程序就不合法。

1064.png

  更何况,就本案来说,法院判决指明的并不只是程序上的问题,还有实体上的问题,当地相关部门试图凭借自己的权力,公然绕开征收补偿的程序,无端给村民合法财产定性为“违建”。

  实践中,类似以拆违促拆迁的现象非常的多,征收方往往以这种方式来达到征收的目的,但这属于公认的违法滥权。而且,并非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更不能以无证为由对被征收人不予补偿。实践中,导致没有产权证、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有许多,有的是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有的则是因行政区规划原因,相关部门不能一言不合就不分青红皂白的将房屋一拆了之了。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实践过程中,征收方以拆违促拆迁,一定要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