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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镇政府等部门带百余人拆除村民房屋,被法院判决违法

时间:2021-01-05        阅读

  因拆迁补偿事宜未成协议,县政府、城管局、县公安局以违法建筑为由,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领百余人强拆了村民的房屋。村民起诉后,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城管局等部门强拆村民房屋的行为违法。今天,凯诺律师就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张先生是河北省人,在所在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因天然气项目,需要征收张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事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协议。2018年4月,县政府、城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带领百余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后张先生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张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强拆了其的房屋,造成其生产、生活用品等财产严重的损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及设施、毁坏其物品的行为违法。

  县政府、镇政府、国土局辩称,根据相关的通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对xx路两侧违法建筑进行摸底排查时,发现张先生房屋存在接建行为,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镇政府、国土部门及相关部门向张先生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但是因张先生拒不拆除,相关部门才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且还要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本案中,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认定张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但是该告知书并没有载明张先生违反何种法律,亦未告知其相应的诉权,并且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告知书送达张先生。

  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判决确认县政府、镇政府、国土局、公安局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并非口头说说就能认定或是想拆就能拆的,通常都需要相关部门入户调查、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在履行了法定程序之后,相关部门才能依法拆除,没有权限的部门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拆除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征收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将自己的合法住宅认定成违法建筑,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及时的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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