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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时,别人家的分户确认调查表能看吗?法院这么说

时间:2021-01-04        阅读

  村民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征地报批前农户签字确认的材料,但是相关部门以该信息涉及到他人隐私,且公开会给其他被征地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会影响到其他被征地农民的正常生活,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未对村民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村民起诉后,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的起诉,那么征地报批前农户签字确认的材料真的不在公开的范围内吗?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再审法院是怎么认为的...

  郭先生是某村村民,其的土地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后来,郭先生要求国土局向其公开xx地块征地报批前的农户签字确认材料,但是国土地未答复,后来郭先生提起诉讼后,法院判令国土局依法向郭先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判决生效后,国土局于2015年4月发函至村民委员会,以郭先生申请的信息涉及该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为由,就是否同意公开郭先生所申请的材料向该村委员会征求意见。同年,村委会回函至国土局称,该信息涉及他人隐私、且公开会给其他的村民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会影响到其他被征地农民的正常生活,危及社会稳定,不同意公开郭先生所申请的材料。后郭先生起诉至法院。

  但一、二审法院均以郭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其的起诉。

  郭先生不服申请再审称,本案案涉信息为《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和各农户分户确认表,再者认定案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没有法律依据,原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对本案依法再审。

  国土局辩称,郭先生所申请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且涉及到农村集体内部稳定,而且其也向村委会征求了意见,但村委会不同意公开,因此请求驳回郭先生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是国土资源部门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征地调查确认是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实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内容,并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确认。本案中,郭先生就案涉被征收土地报批前农民签订确认材料向国土局申请公开,国土局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再审法院还认为,在涉及第三方的政府信息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需要考虑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集体土地征收尽管可能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保障土地征收和后续征地行为依法实施,消除被征收农民疑虑和担心,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不应该以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社会稳定为由,不予提供。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责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15日内重新对郭先生申请的相关材料作出答复。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应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所以,实践征收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提供被征收人所申请的材料,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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