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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土地征收新程序,有这几点改变!

时间:2020-12-25        阅读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于近日发布通知,发布了最新制定的《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规范了征收行为。

  而且新规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征收程序划分为15个环节。下面就与凯诺律师一起来看一下该规定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哪些调整。

  首先规定中将“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

  该规定中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调整,明确在土地征收批准之前,需要履行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发布启动征收公告、要对土地现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进行调查,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发布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要组织听证、办理相关的补偿登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未完成所有程序的,将不能申请征地。

  另外,在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还要及时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征地启动公告,与此同时还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张贴公告。而且新规定中,对公告期限和内容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公示期限是不能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必须要涵盖土地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补偿标准等。依此来看,新规定进一步的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参与权、知情权。

  实践中,常常会有征收方在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就开展征收,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受到了侵害。因此,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征地批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需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新规定中还增加了土地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内容,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准前,必须要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并且要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等。

  根据新规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用地时,需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说明。

  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很必要的,如果相关部门人员未履行此项程序,那么制定的补偿方案怎么可能是合理的?所以,实践中,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提出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再者对于补偿方案不满意时要召开听证会

  根据该规定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也就是说,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组织听证,而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确定并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另外新规中还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要有“回执函”。

  新规第七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4.申请听证事项;5.异议反馈渠道;6.其他事项。

  公告期届满,应取得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最后补偿协议的签订设了两个10%的门槛

  新规第十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也就是说,同意并配合签约的权利人比例和面积比例都应达到90%,相关的征地手续才能依法向省政府或是国务院报批,反之,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那么则意味着无法报批。

  签订补偿协议是征地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补偿协议中的内容是否明确,补偿标准是否都白纸黑字的写在了协议上面这都与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合理补偿息息相关。

  因此,凯诺律师额外的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如果发现征收补偿标准不是之前协商好的或是根本就没有明确在拆迁协议里,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失,要知道,协议一旦签订就意味着产生了法律效力,所以必须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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