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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街道办拆除房屋后,村委会又自认,该拆除责任应由谁承担?

时间:2020-12-25        阅读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张先生等人认为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违法,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区政府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等人的起诉,张先生等人随后申请了再审。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最高院会支持哪一方...

  2017年9月14日,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发布了《关于同意xx社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2017年10月,《xx区xx街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根据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总体安排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整村拆除、货币安置’的城中村改造原则,社区两委及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组决定全面启动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2018年,案涉房屋被拆除后,张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张先生等人认为,区政府、街道办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违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街道办于2018年8月11日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等人并不是案涉房屋宅基地的使用人,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张先生的祖父建有案涉房屋,现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张先生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另外,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法院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庭审笔录、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案涉房屋是由区政府、街道办拆除的。

  但是在房屋拆除之前,区政府和街道办并未对张先生等人发出催告,也未告知其可行使复议、诉讼等权利,因此,区政府、街道办强拆张先生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后,区政府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等人的起诉。

  张先生等人不服上诉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在一审期间形成的,是在区政府、街道办授意下出具的,不能证明案涉房屋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拆除。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主导者,街道办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实施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社区居民是没有对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应当要由区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院认为,虽然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其实施了拆除张先生等人房屋的行为,但是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所以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二审法院未对区政府、街道办在案涉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作用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而是基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认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就驳回张先生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再审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本案中,虽然村委会参与了拆除且也认可了其实施了强拆行为,但是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且相关部门又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了政府主导等原则,因此,村委会的强拆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关的责任应当要由委托机关承担。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未依法进行,未保障被征收人相关的权利,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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