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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审批和规划等手续的扩建房屋,拆迁时应不应该有补偿?

时间:2020-12-24        阅读

  与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王女士对所承租的房屋又进行了增建,但是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等手续,后来该房屋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但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却不予补偿,2016年该房屋被强拆。王女士将相关部门诉至法院,那么王女士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今天,与凯诺律师一起来看一下这起案件

  2004年,王女士几人与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是10年。租赁期间,王女士又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了增建,但是在增建时,王女士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土地审批及相关的规划手续。后来该租赁房屋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但是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对王女士不予补偿。2016年2月,该房屋又被相关部门予以强拆,王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房屋补偿决定作出的对象是被征收人,本案中,王女士在增扩建承租房屋时,对增扩建房屋所附着土地并不享有使用权,而且其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女士,因此无法认定为其是被征收人。最终法院驳回了其的起诉。

  王女士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又以王女士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驳回了王女士的起诉。

  王女士的诉求还有机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我们再往下来

  王女士不服二审判决再审称,其在租赁房屋过程中,对原有建筑进行了增扩建,扩建部门归其所有。虽然在房屋征收时承租期已过,但是其还在使用建筑物。而且在其提交的相关票据上都有村委会的公章。2013年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的租赁关系。因此,其应当获得室内装修费、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费等。

  再审法院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实践中,有的地方以建设年限为标准对是否补偿进行了区分,有的地方规定无审批手续房屋按照建筑成本补偿,还有的地方规定无审批手续房屋不予补偿。因此,对于无建房手续房屋权利人提起的要求补偿的行政诉讼,如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宜简单的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而是要结合当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及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等实体审理后加以认定。

  本案中,王女士自行加盖了部分建筑用于经营,该部门建筑未被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王女士起诉要求相关部门对其建设的房屋进行补偿,不宜否定其原告主体资格。二审法院以王女士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驳回其的起诉不当,一审法院未结合项目补偿方案进行审理事实不清。最终,再审法院指令省高院再审。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又常会以各种理由比如被征收房屋是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是危房等为由对被征收人不予补偿或是少补偿,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其实是非常不利于被征收人的。因此,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以拆违促拆迁或是以拆危促拆迁的现象,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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