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百问 >> 最高法判例:与征地批复内容不符时,征收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最高法判例:与征地批复内容不符时,征收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时间:2020-12-17        阅读

  当征地林木附着物补偿款通知书送到家里时,许女士、郭先生才知道自己的承包地被征收了。后又发现征地批复内容与征地公告上面的内容不符,且征收程序也存在违法之处。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许女士、郭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他们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今天,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2015年5月,许女士与郭先生收到当地县国土资源局送达的征地林木附着物补偿款通知书,此时他们二人才知道自己的承包地被县政府给征收了。后来他们二人又发现此次征收存在着诸多的违法之处。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并没有召集村民大会听证讨论,也没有依法在被征收区域内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安置公告。

  同时他们还发现,两人被征收的承包经营土地面积足有20多亩,而且还有其他农户的土地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但是该土地面积与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面积不符,远远超出了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为此,许女士与郭先生认为,县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的承包经营权,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于2014年7月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涉及其承包经营土地的部分违法。

  县政府辩称,在征地报批之前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了征地情况、对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并经被征地人确认,保障了村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至于许女士、郭先生所说的面积不符问题,原因在于测量时各村组间互套种、指界不准造成的,总体面积仍然是xx公顷。

  经过法院的审理,一审法院以县政府对于xx区总面积认定正确的情况下对于xx组的具体征地面积认定错误属于工作失误,该差错对许女士与郭先生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了其的诉求。许女士与郭先生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又以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许女士与郭先生诉求。

  随后,许女士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实践征收过程中,有些征收土地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相符,该公告行为将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征收人以此为由,针对征收土地公告提起诉讼的,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县政府作为征地实施机关,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中涉及征收该组土地的面积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该组面积不符,许女士认为侵犯了其承包经营权,于是提起诉讼,该征收土地公告具有可诉性。最高院还认为,本案针对的是征收实施行为提起的诉讼,并非针对征收土地批准行为,因此县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最终,最高院指令省高院再审本案。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这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并不会产生影响。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实施行为。因此,按照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如果实践中,征地公告中的内容与批复内容不符,那么该征地公告就具有可诉性。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因此如果发现征收方征收程序不合法,或是有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情况,那么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