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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变相”拆除房屋,该如何破局?

时间:2020-11-27     【原创】   阅读

  征地拆迁中,变相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因旧城改造,李先生的两处房屋被征收。但因补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房屋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并且区政府以“迎接祖国七十华诞”“整治违法建设”为由,让街道办事处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变相拆除李先生房屋。李先生随后就针对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今天,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李先生是河南省人,在河南郑州有两房屋,且两处房屋均是三层。2014年9月,征收方出台了《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李先生的房屋在征收的范围内。2014年10月,李先生的妻子签字确认了附属物普查表,之后因拆迁补偿不合理,李先生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2019年7月某一天,李先生早晨起来发现房屋被非法拆除。李先生随即拨打110报了警,报警后,警察虽然有出警但是并没有立案查处,也未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更未告知违法侵权行为人。随后,李先生针对公安局不作为的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从公安局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得知,房屋是被街道办强拆。此后又针对征收方强拆房屋的违法行为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征收方辩称,李先生在没有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规划许可、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用地上违法建设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此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征收方还认为,李先生的房屋并非其所拆,也从来没有委托过任何单位或是其他部门拆除李先生房屋,李先生从拆迁开始,就提出远远超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不合理要求,从而一直未和拆迁指挥部签订补偿协议,在长达近6年的时间里,拆迁指挥部一直在与李先生进行协商,希望与李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但一直未签订,直到2019年,为了“迎接祖国七十华诞”,街道办按照相关要求拆除了李先生房屋。因此,李先生房屋被拆与征收方并没有关系。

  法院认为,在李先生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房屋被拆除,虽然街道办事处参与了拆除,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是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征收土地的职能。

  法院还认为,征收方在认为李先生迟迟不搬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其完全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及相关规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本案中,征收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并且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依法强制拆除。综上,最终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李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在规划的时间内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项达不成一致,征收方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若被征收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要是在补偿事项没有达成一致且没有签约的情况下,就以各种理由"变相"擅自强拆房屋,那么无论是因什么原因,无论是谁,从法律层面上来讲都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实践征收中,不能抱着一拆了之的心态来达到征收的目的,这对于被征收人或是对征收人来说都没有好处。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上类似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收集证据,咨询律师,以法律途径尽早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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