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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占)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印发 保证电力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时间:2020-11-26     【转载】   来自:江门新闻网   阅读

  江门日报讯 (记者/陈敏锐) 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电力建设过程中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近日,我市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占)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占)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组织实施;第二部分根据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征地的特点,明确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工程涉及征(占)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原则、范围和处理方法等;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未涉及事项及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调整的处理原则,以及对《办法》有效执行时间进行解答。

  《办法》指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拉线坑、接地装置及地下电缆管道(沟、井)等占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证)。同时,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在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种植物或者清拆合法建(构)筑物的,由电力工程建设单位与所有权人协商进行补偿。清拆违章建(构)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时,由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清拆,对依法清拆的违章建(构)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不予补偿。在依法划定的发电站(场)、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自发布建设通告之日起“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办法》还要求,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房屋权属人达成协议。在电力建设过程中,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影响今后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电力建设原因损坏的,与所有权人进行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

  新建电力线路(含设施)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证)的国有划拨、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批复的宅基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土地给予补偿,但规划退缩范围以内(建筑退让控制)的用地原则上不作补偿。

  此外,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占)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市(区)政府颁发执行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协商补偿。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工程涉及的征(占)地、拆迁和青苗只作一次性补偿,获得补偿后,必须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清场,超过期限未清场的作为弃物,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有权进行处理并且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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