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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除房屋欲逃避责任,称是村委会​以自治组织的方式拆除的

时间:2020-11-25     【原创】   阅读

  陈先生因没有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停车场及饭店被征收方强制拆除。陈先生决定起诉维权。陈先生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征收方不服,提出了上诉称,陈先生的房屋是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的方式进行拆除的。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拆除房屋呢?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陈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2000年11月份,陈先生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承包三亩多地停车场用于开饭店之用。后因道路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在征迁范围内发布了征收补偿方案,该饭店及停车场也在拆迁的范围内。2017年6月对停车场及饭店房屋进行了丈量。

  但是因对拆迁补偿不满意,陈先生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但陈先生的行为引来征收方的不满,于是在2019年1月的某个下午,征收方组织人员将陈先生的停车场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并且还将屋内的物品全部损毁。

  后陈先生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于此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陈先生认为,征收方的强拆行为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征收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因征收方的强拆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及重大的损失。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方主张陈先生的房屋及停车场是村委会所为,但是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在未与相关权利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就直接拆除停车场及房屋不符合法律中规定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强拆陈先生的停车场及饭店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陈先生的房屋是村委会按照“四加二”工作法,以村民自治的方式进行拆除的。另外,一审法院认定陈先生作为承包人与停车场及饭店房屋的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法》以《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和方式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而且,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措施拆除房屋明显违法。

  本案中,虽然从形式来看拆除行为是村委会所为,但是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最终的用途情况,应当认定是征收方委托进行的拆除行为。法律后果也应当由征收方承担。征收方在未与相关权利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涉案停车场及饭店房屋,依法应当被确认违法。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征收方的上诉。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征收并公告。若村委会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拆除房屋,其违法拆除房屋的法律责任则应由相关部门承担。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实践过程中,遇到村委会擅自实施征收,强拆村民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可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然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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