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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由谁买单?

时间:2020-11-13        阅读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是农民的收入来源。不过,随着城市化不断的推进以及为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必然要征收大量的土地来满足城市规划的需求,包括农民所承包的土地,而且有的因地理位置,有农民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是绝大部分被征收。

  对于一个农民来说,没有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来源。可土地被征收已是不争的事实,那作为以地为生的农民,没有了土地日后的生活还有保障吗?

  土地被征,必须为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为了解决老百姓担心的这一问题,国家在各种法律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要依法落实、给予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农民,征收方必须要给予其社会保障费用,而且,社会保障费用也已然成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依法给予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那么是不合法的。

  那么,由谁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由此可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负责落实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的主体。而且,地方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辽宁,《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级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若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不依法给予社会保障费,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其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裁判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具体说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

  县级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其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20)最高法行申5815号

  如果自己的社保没有落实怎么办?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及时足额的发放相关费用,或是行政机关不依法落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职责,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的咨询律师,或是直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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