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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十余年的征收,人事变了再变,补偿却一直未解决,​权益还能得到保护吗?

时间:2020-11-12        阅读

  赵先生的厂房在征收的范围内,经过测量登记公告后先行拆除,但是此后征收方却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赵先生多次向征收方要求,均无果。事后,赵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长达十余年的征收,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得到保护吗?今天,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赵先生是福建省人,在当地有一厂房。2007年,拆迁指挥部和拆迁实施单位共同出台《xx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07年4月,房地产管理局发出《房屋拆迁公告》。赵先生的厂房也在征收范围内,并且赵先生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相关部门认为,该证系赵先生采取非法手段获得,2011年8月,房产管理局作出《撤销房屋产权证xx号房屋登记决定书》。

  赵先生为此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求被法院驳回。根据《刑事判决书》中的显示,2007年9月,赵先生与房屋拆迁工程处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拆迁人给赵先生安置房26套以及货币补偿xx万元。工程审计认为赵先生构成合同诈骗罪,赵先生因此获刑三年,并罚款xx万元。后来房屋拆迁工程证明赵先生已领的拆迁款在合理补偿范围内,并且得到了拆迁指挥部确认。

  2012年6月,拆迁指挥部向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作出《关于xx赵先生请求补偿的报告》。2013年,拆迁指挥部公示被拆迁人有关情况。2017年,赵先生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访。2018年3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xx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该答复书中表示,该地块征收长达11年之久,且人事变动频繁,造成协调该遗留问题一拖再拖...

  对于相关部门的答复,赵先生并不满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征收方限期对其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征收方辩称,案涉拆迁项目的拆迁人为拆迁指挥部,拆迁实施单位为房屋拆迁工程处。其并非案涉项目的拆迁人,对其不负有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的职责,并且赵先生就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赵先生厂房下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但征收方认为此次征收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可由于此条例已经废止,所以不能适用。再者,从上述内容中可以得知,征收方作为征地的组织实施者,对被征收人赵先生负有补偿安置职责。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赵先生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公告机关及补偿义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具体工作实施者。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要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另外,凯诺律师还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若实践中有先行拆除后补偿的情况,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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