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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以整治为由行征收拆迁之实,还称村民“漫天要价”!

时间:2020-11-11        阅读

  实践过程中,征收方以地灾排险、房屋清理整治、环境整治为由行征收拆迁之实的现象普遍发生,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连接被侵害。王先生的房屋在相关部门清理整治的范围之内。2018年,因补偿价格未能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王先生便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相关部门称,王先生是无底线地“漫天要价”。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鄂先生是葫芦岛市人,其在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200米内有一套房屋。2017年5月,相关部门发布《关于房屋清理整治的公告》,决定对污水厂周围卫生防护距离200米内的房屋进行清理整治,鄂先生的房屋也在整治的范围内。

  截止到2018年年底,污水处理厂周边200米距离内的人家,除了鄂先生家外,均已经达成协议,自行拆除并搬走。但是,鄂先生觉得自己的补偿过低,于是并没有与相关部门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走。鄂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鄂先生认为,其的房屋符合征收的范围和规定,但是相关部门却不履行征收义务,其多次主动找到相关部门人员谈判,希望依法征收,但是均无果。其至今仍生活在污染区范围内,房屋也至今被征收,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决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其在污水处理厂200米内的房屋依法征收、补偿。

  对于鄂先生的诉求,一审法院以鄂先生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鄂先生的起诉。鄂先生不服上诉称,其有房屋产权证,符合被征收标准和范围,也符合xx批复。相关部门的行政执行依据的是《葫芦岛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以及《征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再者,xx公告中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相关部门多次不积极履职、不作为证据确实充分,在xx公告发布后以发布xx公告,证明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通知,是再次通知进行行政征收,证明相关部门不作为。其次,相关部门行政行为始于2014年,原审裁定仅认定2017xx公告并驳回其起诉是错误的。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提起的征收要求..

  征收方辩称,相关部门对污水厂周边环境进行的“清理整治”与鄂先生诉求获得“房屋征收”补偿不是一个法律关系,目的也不同。相关部门的清理整治是为了城市建设与公共利益,而鄂先生的诉求是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利益。征收方还辩称,对鄂先生的“清理整治”及补偿之所以没有落实,是因为鄂先生无底线地“漫天要价”,并且其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

  法院认为,相关部门未对鄂先生使用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仅对鄂先生的房屋实施清理补偿,具有征收房屋的特征。从相关部门发布的补偿方案来看,对房屋补偿的流程也具有房屋征收的特征。因此,鄂先生提出“征收补偿”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原审裁定相关部门没有征收职责而驳回鄂先生要求补偿的起诉认定事实错误。

  再者,双方争议长期不能解决,这既不符合污水处理厂的环保要求,也未能使卫生防护区内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要依照相关规定对鄂先生被“清理整治”的房屋具体补偿事项作出处理,但相关部门并没有作出处理。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 即使以清理整治为由行征收拆迁之实,要求当事人搬走,也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也要建立在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基础上,否则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所以,当事人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收集证据,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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