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 >> 房子被违法拆除后,关于老百姓申请国家赔偿的几个问题都在这儿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房子被违法拆除后,关于老百姓申请国家赔偿的几个问题都在这儿

时间:2020-11-10        阅读

  实践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房屋被违法强拆的现象已经是司空见惯,而且这种现象常常是发生在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方为急于完成征收工作,便会给被征收人房屋扣上违法建筑的帽子,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若被征收人不在期限内自行拆除,不履行补偿决定,征收方便会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

  高先生是甘肃省某厂职工,后来该厂在进行房改时,高先生缴纳了相应的购房款,并且长期居住于此,该厂房改办向高先生出具了《购房收据》,但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随后当地政府决定开展货运中心项目,要对当地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附着物进行征收,并制作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而高先生所居住的房屋正好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之内,但是因补偿偏低并没有与政府部门就补偿一事达成一致。

  于是当地政府部门针对高先生居住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当地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高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即委托了凯诺律师。

  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对高先生居住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然而相关部门并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了上诉,可是并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本案,凯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的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也只有在高先生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即使是相关部门在作出强制执行前,也应当事先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

  然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就擅自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拆除了高先生的房屋,这明显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法律的威严。

  那房子被违法强拆之后,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被征收人是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一般房屋被强拆之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房屋价值的损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但是要注意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当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拆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有效维权,切勿因过了时效而失去了胜诉权。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一般是在被征收人应当知道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对于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赔偿。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只要此次维权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这也是被拆迁人进行维权的有利因素之一。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知道自家要拆迁或是征收时,一定要及时的将拆迁之前的房屋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相关资料,然后将家里的物品一一的清点记录下来,因为在征地拆迁中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一旦遇到强拆,那么这些照、录像以及家里物品清单就会助自己一臂之力,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合理的补偿或是赔偿。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