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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养老哥哥将房子赠与妹妹,妹妹拿到拆迁款后却做了这种事

时间:2020-11-02     【转载】   来自:扬子晚报   阅读

  扬子晚报网11月2日讯(通讯员 陈雅君 记者 高峰)年迈的哥哥将房屋赠与妹妹,妹妹保证对哥哥生前尽到赡养义务。不料妹妹取得该房屋拆迁款17.8万元后,却全部用于购买首饰,并将哥哥从原来的养老院偷偷接走,送到一乡镇养老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哥哥要求妹妹返还房屋拆迁款17.8万元的诉求。宿迁中院近日召开发布会,通报了这一典型案例。

  张某和张某花系兄妹关系。五年前,张某脑瘫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住在一家养老院。三年后的一天,张某与妹妹张某花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因张某孤身一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全由张某花照顾。张某花保证对张某生前尽到赡养义务,张某去世后,由张某花负责安排相关事宜;张某自愿将其一幢房屋赠与张某花,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房屋一并赠与张某花,自签字之日起合同成立;若发生拆迁,拆迁款归张某花所有。

  合同签订后不久,张某花与征收办签订上述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一个多月后,张某花收到拆迁款17.8万元。后张某花分多次将拆迁款全部取出,用于购买首饰等并将账户注销。

  不久,张某花在未通知其他兄弟姐妹的情况下将张某从原来的养老院偷偷接走,送到一家乡镇养老院。

  去年春天,张某的弟弟、侄子应张某要求将张某从这家乡镇养老院接出,送到外地一家养老院并交纳了费用。

  现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妹妹张某花签订的赠与合同,并要求张某花返还房屋拆迁款17.8万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一审法院通过邮寄、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被告张某花到庭,但张某花均不予理睬,更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张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张某与妹妹张某花在赠与合同中约定,由张某花照顾张某。但张某花在取得赠与财产后,未妥善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并将拆迁款全部用于购买首饰。本案诉讼期间,张某花又拒不露面,应当认定张某花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宿迁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孙芳远点评说,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一般不能撤销赠与,但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花在取得拆迁款后,对哥哥张某不闻不问,显然未尽到双方约定的扶养义务。

  “从情理上看,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的重要核心价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张某花在接受赠与后却未履行承诺,其行为有违诚信,与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相违背。本案判决有利于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孙芳远说。(文中张某、张某花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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