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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发布征收公告,补偿标准是什么?看这一篇就够了,建议收藏!

时间:2020-11-02     【原创】   阅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确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就是说,在征收之前,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发布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近期,多地就发布了征收公告,比如河北唐山、山东淄博、安徽阜阳等地。

  想必大家都知道,合法的征收项目,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这两个文件是不能少的,而且征地公告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征地公告内容就得包括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偿方式以及对公告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时间等。

  而且,了解一点法律的被征收人都知道,这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此前文章中多次提到过征收程序,这里就不在为大家阐述了)。

  不过,相比征收程序,对被征收人来讲,了解征收补偿标准则更为重要,因为毕竟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日,就有一位湖南农村的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政府要修路,现在征收公告已经向他们公布了,征收时间是一个月后,但是对于补偿标准则完全不知道,也没有概念。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每个地方,甚至是同一个市、区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我们先来看一看《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的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据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是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需要说一下,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需要考虑到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以及土地区位、土地供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等则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另外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费是与土地分开来补偿的,实践中有的则是与土地一起补偿,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被征收人选择人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征收方就得安排宅基地用于被征收人重新建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补偿方式只能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安置房的面积就需要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差不多,也就是说要按1:1来进行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的补偿标准则是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具体的补偿标准则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需要注意的两点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置换,因而被征收人也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置换。

  另外凯诺律师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相关部门发布了征收公告,确定了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就不能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扩建等行为,否则征地时会不予补偿。而且,关于这一条,多地也会在征地公告中予以说明,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的看。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当然了,如果被征收村民对补偿标准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律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一般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间为60天,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间则是6个月。

  征地拆迁关系到切身利益,建议尽早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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