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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有违立法初衷,二审10人获得胜诉

时间:2020-10-12        阅读

  房屋拆迁中遭停水、停电、停气,起诉后,被一审法院驳回,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审理偏离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违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初衷。最终,二审法院确认征收方因征收致使停水、停电、停气及终止物业服务的行为违法。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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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女士等10人是山东省人,在当地均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4月16日,征收方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袁女士等10人的房屋在征收的范围内。袁女士等人认为,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不合法,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确认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2018年4月27日,旧城改造指挥部发布通知,通知载明:为防止天然气事故发生,决定对袁女士等人在内的单位、住户停止供气。2018年8月15日,某公司又发布通知,通知载明:“根据政府拆迁计划安排,以及考虑到友邻物业在家属院内的经营服务亏损情况,公司决定自2018年8月26日起停水停电,终止物业服务……”

  此后,因停电、停水、停气给袁女士等人造成生活上的不便,所以,袁女士等人向更新局提出要求有关部门恢复供水供电供气的请求,但是,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随后,袁女士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袁女士等人认为,停水、停电、停气给其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征收方作为征收主体,应该要对停水、停电、停气、停止物业服务的违法行为负责,但是征收方却始终未履行相关的职责,严格侵害了其正常生活的权益,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其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等服务;确认征收方要求第三人作出停水、停电、停气以及终止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违法。

  但是袁女士等人的诉求被一审法院驳回。袁女士等人上诉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方作为征收主体,在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并且要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改造指挥部和公司发布的通知,均能证明系根据征收方拆迁计划安排,停水、停电、停气并终止物业服务。征收方的行为实际上是以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袁女士等人还认为,目前征收决定已经被确认违法,而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的义务理应由征收方履行。即使征收方无法为其恢复电、气和物业服务,原审法院也应当要查明事实,判决征收方要求他人断水、断电、断气的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审理偏离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违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初衷。二审法院认为,袁女士等人在未得到补偿并搬离之前,征收方实施的因征收导致其房屋停水、停电、停气以及终止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被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征收方因实施征收致使袁女士等人房屋停水、停电、停气以及终止物业服务的行为违法;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补偿没有到位之前,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若遇到了断水、断电、断气等行为,除了要收集好证据、拨打110报警之外,也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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