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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经过了好几次转手,征收方辩称,是拆迁单位“误拆”

时间:2020-09-30        阅读

  营业用房被征收,但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发现自己的房屋被拆除,起诉后,征收方被判违法。征收方不服上诉称,拆除行为并非其所为,是由拆迁实施单位聘用的拆除施工单位误将涉案房屋拆除。误将房屋拆除就不违法、不用承担责任了吗?此案中,被征收人的权益要该如何维护?下面就与凯诺律师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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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先生是山东省人,在当地建筑装饰材料城拥有营业用房一处,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2018年6月,根据征收方统一规划,信先生所在建筑市场正式启动拆迁。2018年7月,建设指挥部发布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信先生的营业用房也在拆迁的范围内。

  2018年,建材市场管委会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材市场拆除施工合同》,此后,该公司又将拆除项目转包给另一拆迁公司,而拆迁公司又聘用慈先生个人负责拆除项目。但后来,因拆迁补偿没谈妥,信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可让信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18年10月4日,信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屋被拆除,遂打了报警电话,在调查之后,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对于信先生起诉的被告是否均为适格被告;二、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对于第一个焦点,原审法院认为,无论拆除项目经过了几次转手,最终的授权均是来源于建材市场管委会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xx县建材市场拆除施工合同》,虽然建材市场管委会是建设管理局设的下属单位,但是其征收拆迁工作是皇家马德里指挥部的调度,而非建设管理局,加之指挥部并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所以,建材市场管委员会委托拆除公司的拆除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要由指挥部的设立主体征收方承担。

  再者,建设管理局与住建局下设的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成员单位,目前并没有证据来证明两单位有参与实施房屋拆除行为。

  对于第二个焦点,原审法院认为,征收方在未与信先生达成补偿协议时,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且进行公告,若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强制执行,也应当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但是本案中,征收方强制拆除信先生房屋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最终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信先生房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征收方采取补救措施。

  征收方不服上诉称,案涉房屋是由拆迁实施单位聘用的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误将案涉房屋拆除,并非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而且,在一审中各被告否认强制拆除也是基于案涉房屋实际是被误拆而非强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推定征收方拆除案涉房屋不当。况且,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与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一致,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征收方的上诉。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时,征收方向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在不依法履行也不行使救济权时,那么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就是违法。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拆迁方口中的“误拆”,只不过是以“误拆”之名行强拆之实罢了。简单点来讲就是,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促进拆迁进程而自导自演的一场戏码。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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