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百问 >> 凯诺律师:《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凯诺律师:《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0-09-29     【原创】   阅读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那么它们之间是如何分工的?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962456.jpg

  下面我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这个永久基本农田是和一般农田不同的,“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一般是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来划定比例的,基本农田一般都会在旁边立一个石碑,上面会写上基本农田保护区 ;

  (2)征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除上述由国务院审批的之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个审批权限是非常严格的,省政府是无权作出基本农田的征收批复的,只有国务院可以。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