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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自家房屋建好在前,修建道路在后,怎么就变成了违建?

时间:2020-09-25        阅读

  对于违章建筑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违章建筑在拆迁时是没有补偿的。经常有许多的当事人咨询说房子被拆迁方认定成了违章建筑,说是没有任何的补偿不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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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女士自家房屋在2014年修建完成,房屋前面的乡村道路在去年的时候扩建,并在今年修建完成。道路修好后,兴坪镇政府给廖女士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张廖女士修建的房屋用地超出批准面积,占用了道路用地。处罚决定责令廖女士在一定期限内拆除自家房屋。此时的廖女士是又担心又气愤,自己的房屋用地和建设都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怎么说成违建就成违建了呢,而且自己家的房屋是建好在前,而道路扩建在后,又怎么能说是自己的房屋占用了道路用地呢?

  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存在明显违背常识的地方,属于法律上的认定事实错误。如果廖女士的房屋有主管机关的批准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其次,房屋是先建成的,根本不存在建房占用道路用地的情况。

  目前凯诺律师已经介入到该案件当中,将全力以赴的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认定违章建筑几乎成了拆迁方的一个杀手锏。在没拆迁的时候,一直是很稳妥的住在那里,一到拆迁的时候,房屋就被莫名其妙的扣上了违章建筑的帽子。

  违章建筑一般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造成违章建筑的主要原因是以下几种情况: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认定违章建筑难道就只是拆迁方的一句话吗?不!他们必须要有以下程序方为合法。

  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章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调查取证工作,由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人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主要经济来源、住房面积、违章建筑的用途以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等。

  3、现场勘验记录。应该包括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及面积等。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

  二、认定违章建筑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以后,相关部门会作出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部门可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对于要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需要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以及理由和依据,其次还要告知所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提出陈述及申辩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且做好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如果相关部门不予以采纳,也应当说明其中缘由且做好相关的通知工作。

  四、下达执法文书

  拆迁方应该在拆除违章建筑之前应当做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诉讼,又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一旦发现拆迁方用“以违拆违”方式来促进拆迁的话,即便是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也不要慌张,要保持冷静,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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