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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热点:扬州房屋拆迁致2死9伤案,二审维持一审15年的判决

时间:2020-09-23        阅读

  据相关媒体报道,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扬州遭强制拆除房主开车撞拆迁人员致2死9伤案”,在一审宣判后,业主韦刚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判决,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韦刚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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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2017年8月,杭集镇政府组织对该镇小运河沿线东侧城中村棚户区进行改造,在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公司与韦刚及其前妻王某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0月12日,拆迁公司与杭集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签订《委托拆除协议书》。

  2018年10月15日,拆迁公司的陶某指派相关人员将韦刚房屋外的电源断掉,然后捣毁了门前的摄像头,之后,又指使人员将房屋玻璃敲碎,且搬出房屋内的物品,并对西侧河边的行洪障碍物进行了清除。韦刚得知后,急忙赶到现场,并持一截水管欲阻止强制拆除行为,但是被相关人员阻止。随后,韦刚又拿出手机进行拍照,但手机又被人抢下且摔坏。

  2018年10月15日,下午4点左右,韦刚驾车由机动车道绕行到非机动车道,造成2人死亡,9人(最初通报为8人受伤)轻伤。韦刚下车后,遭到拆违人员殴打,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控制。

  2020年3月16日,扬州中院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韦刚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一审宣判后,韦刚和家人不服,上诉到江苏省高院。韦刚认为,他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制止对方拆房子才开车冲撞穿黄马甲的人,他不是故意、蓄意撞人,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量刑过重。

  二审期间,韦刚的代理律师提出公开开庭审理,但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韦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不开庭审理。并且,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那么为什么会作出15年的判决呢?

  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法治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私力复仇必须摒弃。徒法不足以自行。建设法治社会要求一切主体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对于韦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死9伤极其严重后果的行为,既不能简单依据复仇主义原则,要求韦刚以命抵命,也不能一味放大韦刚因其客观上不具有建房手续和产权证明的房屋被拆除时所产生的焦虑情绪对犯罪责任的影响,从而无限制从轻乃至减轻处罚。

  此次事件中所发生的悲剧是因拆违所致,据了解,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两次下达“清除告知书”后,因业主韦刚未自行拆除,也没有针对清除告知书采取法律措施,所以,便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就将业主韦刚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违法建筑是能随便强制拆除的吗?

  答案显然不是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法》中的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之前,必须要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在催告之后,如果当事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话,相关部门才可以拆除,否则就是违法的。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限拆决定或是清除告知书时,一定要及进的咨询律师或是依法提起诉讼,否则房屋可能就会遭到强制拆除。当然了,还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遇到征收方违法强制拆除时,千万不要采取本案中业主维护权益的方式,这种方式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而且还会让一些无辜的百姓受伤。

  本案中,原本是受害方的业主本可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但却因其过激的行为,让自己处在极为不利的境地,且也有可能让自己身陷囫囵15年。更让人心痛的是,此行为还让与本案无关的2名群众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凯诺律师认为,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在遇到不合理的事情时,人人都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激动的行为只会让被征收人或是当事人背负上更重大的刑事责任。

  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违法强制拆除、暴力强制拆迁措施,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才是维权上上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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