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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过程中有这些行为,要严肃查处、追责问责

时间:2020-09-14        阅读

  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过程中,因利益的驱使,常有相关人员为获不当得利把不该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子以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的名义征收,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把征地补偿款以掩耳盗铃的方式贪污截留,或是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征收面积,虚报数量,伪造文件,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因此,为了严格规范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发展、城市治理步伐,保定市纪委监委于近日就制定了《关于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中严肃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试行)》,严格规范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责任追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规定》中主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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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征地拆迁、房屋征收作了说明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征地拆迁,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指的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进行征收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行为。

  二、明确了适用对象

  《规定》第四条,组织、实施、参与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组织、实施、参与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临时机构中的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受委托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征地拆迁、房屋征收中涉及的房产、地产等不动产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有关单位和党员、公职人员;与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相关的其他党员和监察对象。

  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或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上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的行为,比如贪污、截留征地补偿款、虚报房屋面积等,那么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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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定了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不能有以下行为

  《规定》第五条规定明确了,在房屋征收、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有推诿扯皮、擅自扩大征地拆迁范围、未取得批准就组织拆迁、取得批准却不按照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伪造材料、不如实报告、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占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款、擅自改变政策和调整补偿标准;违反有关规定强制拆迁、强制征收、损害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利益,或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非法方式强迫搬迁以及对应当公开的征地拆迁、房屋征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等,不按照规定公开,侵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知情权等行为。

  据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实际房屋征收、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发现征收方或是相关人员有上述行为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及时的举报、反映,或是拒绝交出土地、房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切勿采取暴力措施,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四、明确了征地拆迁中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规定》中明确界定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领导、监管以及相应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服务、指导,在职责范围内对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相关工作承担监管责任。涉及的基层党组织、村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化解矛盾纠纷,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另外,《规定》中还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等作用,认真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责任。

  重点对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产业转移、服务保障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重点园区建设、城市发展和治理、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方面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各项纪律要求,推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有序、廉洁高效运行。

  最后,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无论是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地拆迁工作还是其他拆迁活动,都涉及到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只有依法进行征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那么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才能顺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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