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百问 >> 土地征收过程中,关于征地补偿的这三个问题你都搞清楚了吗?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土地征收过程中,关于征地补偿的这三个问题你都搞清楚了吗?

时间:2020-09-11     【原创】   阅读

  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都会涉及到不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纠纷、矛盾在不断的增加。有的征收方经常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对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是满口答应,忽悠其先签订空白协议,或是先交出土地、交出房屋,有的虽然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补偿款却迟迟不到账。

  前几日,有一位当事人在咨询凯诺律师的过程中还反映说,自己家的两亩耕地因修高铁被征收了,但是征收办的人只表明说可以拿到青苗的补偿费,其他的费用不属于自己。他的问题是,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

微信图片_20200911114459.jpg

  村民只能拿到青苗的补偿费吗?

  对于村民提出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不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土地补偿费的收益主体应该是集体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那么,也就是说,除了要给予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之外,还要给予其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其他相关的费用,若是只补偿青苗的补偿费,那显然是不合法的。

  征地补偿费应如何分配?

  对于土地的补偿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也就是说,土地的补偿费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是村委会私自决定的,更不是想怎么分就能怎么分的。

  对于安置补偿费,一般是谁负责安置,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谁,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它单位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本人,或者由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者所有。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住宅补偿费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征地补偿款什么时候发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向被征收人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仅要作出征地公告,制作补偿方案并公告之外,各项征地的费用还应当要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但是实践过程中,给予村民的补偿费常常是从村集体中分发,这样一来的话,就会导致被征收人迟迟拿不到补偿款,有的甚至是到最后补偿款都没了。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若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拿到补偿款或是补偿款项不合理,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让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等救济途径帮助您维护权益。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