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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补偿协议、未作补偿决定、未合法评估就拆房,这样的棚改法院也不认可

时间:2020-09-11        阅读

  房屋被纳入棚改,但征收时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起诉后,法院认为,未通知参与评估机构选择,未及时送达评估报告,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是签订补偿协议,应依法确认征收行为违法。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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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女士租赁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围墙院内的土地办燃料厂。2018年,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杜女士所租赁的土地及修建的房屋在棚户区改建项目的红线范围内。但是,在房屋评估阶段,征收方并没有告知杜女士有参与评估机构选择的权利,而是直接让某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杜女士的房屋进行了评估。

  2019年,征收方在未与杜女士签订补偿协议,未向杜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拆除了杜女士的房屋。杜女士不服此次征收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征收方征收其房屋未予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征收方支付其安置补偿款XX万元。

  杜女士认为,征收方在房屋评估阶段未告知其参加评估机构的选定,未向其及时送达评估报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之规定,侵害了自己的相关权益。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但是,征收方在未与自己签订补偿协议或是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就拆除了自己的房屋,不仅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且也违反了上述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的征收行为违法,并在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杜女士支付其被征收房屋、附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价款XX万元。

  征收方不服判决上诉称,原判超越了行政审判职权范围,其的征收行为,未违反法定征收程序。杜女士提出的补偿问题,只能与某公司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解决,为了便于杜女士与某公司补偿问题的解决,其委托评估对杜女士要求的物价值单独进行了评估,在对杜女士要求补偿的标的物已经评估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又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程序不合法。

  而且新的评估报告只是在原来的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摘抄和擅自加价,原审法院否定原评估报告以新的评估报告作为裁判依据,有失公正。

  法院认为,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就拆除涉案房屋,判决确认征收方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征收方就应对违法征收杜女士房屋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征收方的上诉。

  对于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这是最起码的原则。同时,也要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参与权。在评估阶段,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的。

  实践中,如果遇到如本案这样的问题,即不通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也不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实施征收,那么,被征收人可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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